征用林地补偿给谁(征用林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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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地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防护林等各种林木的成林、幼林和苗圃等所占用的土地。
2、森林植被恢复费: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林计字【2006】503号文《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森林植被恢复征收标准的通知》规定:(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3、(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4、(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5、(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6、(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7、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的2倍收取。
8、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9、2、林地补偿费: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新计价房【2001】500号《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收费标准的通知》、新政函【2010】323号《关于同意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批复》以及新林资字【2011】161号《关于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批复〉的通知》的规定:有林地补偿基数按一等耕地(高产田),疏林地、灌木林地按二等耕地(中产田),宜林地按三等耕地(低产田)进行计算。
10、土地补偿费一般为年产值的8倍计算。
11、3、林地安置补助费: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新计价房【2001】500号《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收费标准的通知》、新政函【2010】323号《关于同意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批复》以及新林资字【2011】161号《关于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批复〉的通知》的规定:人均耕地在3.0亩以上,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为年产值的12-13倍计算。
12、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不得低于补偿标准的20倍。
13、征占林地交费的法律依据《森林法》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14、2、《土地管理法》第五章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15、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的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16、4、《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与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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