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原本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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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a.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一) 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P34T11)(1) 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国公民。
2、(2) 年满18周岁。
3、注意没有上限。
4、(3)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5、(二) 以下人员享有选举权:(1) 精神病患者享有选举权,但选举时不列人选民名单。
6、(2)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7、(3) 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检察院或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人享有选举权。
8、b.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一) 机会平等:一个选民只有一次投票权。
9、(二) 结果平等:(1) 各级人大的名额都以一定的人口数为基础,但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4倍。
10、(2) 少数民族与汉族每一代表的人口数也规定了不同的人口比例。
11、c.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一) 直接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
12、(二) 间接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代表选出。
13、(P23T15,注意自治州实行间接选举)(三) 我国将会进一步扩大实行直接选举的范围。
14、d. 无记名投票的原则: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15、选民如果是文盲或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16、e.差额选举 f。
17、选举权利保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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