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旷工处理规定(旷工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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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旷工的处理,劳动法没有具体规定,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
2、 所谓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是指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经过了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有工会和职工代表参与确定且经过公示。
3、 旷工指无正当理由,不请假而不出勤,属于严重违纪行为。
4、过去计划经济时期,国企的普遍做法是旷一扣二(一些省市劳动部门对此有规定)。
5、《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废止)规定,连续旷工15天、累计旷工30天可以除名。
6、现在,对旷工是否予以经济处罚是个有争议的问题,因为《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企业罚款权没有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7、没有争议的是:旷工当天没有出勤,自然没有劳动报酬;旷工不假不出勤,可能会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主张赔偿损失。
8、对旷工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除合同天数的,可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二)款规定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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