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法人变更原因怎么写(法人变更原因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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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有的对外借款,是民法中“债”的一种,属于合同履行的规定。
2、按照民法规定,债就是一把“法锁”,依法成立的债在当事人之间具有象法律一样的效力。
3、因此,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这就是所谓“合同必须严守”的原则。
4、对于自然人而言,如果其为合同主体,即使其变更姓名,也不得以此为借口而拒绝履行合同。
5、对于此点不难理解,因为姓名的变更并不导致主体的变更。
6、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如果其为合同主体,则也不得以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7、其理由与前述自然人的理由相同,盖法人和其他组织本身并不因为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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