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的责任承担(公司法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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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具体情形没法确定涉嫌罪名,也无法判断责任承担。
2、请一定不要着急,你老公不一定要负刑事责任的。
3、 首先,我国是没有“重大劳动责任事故罪”这个罪名的。
4、按照你的说法,应该是指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罪”。
5、由于你给的资料不全,请仔细看以下内容: 以上两个罪的区别如下,请你自己进行对照: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两罪都有重大事故的发生,并且行为人对重大事故的发生都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但两者有明显区别:(1)犯罪主体不同。
6、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负责主管与直接管理劳动安全设施的人员,一般不包括普通职工;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较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范围要厂,包括一般职工和在生产、作业中直接从事领导、指挥的人员。
7、(2)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
8、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对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是一种不作为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职工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生产作业的领导、指挥人员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是作为形式的犯罪。
9、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两罪均为过失犯罪,其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一)客观方面,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必须具备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行为,且这种事故隐患是不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的规定造成的,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要是职工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
10、(二)本罪是单位犯罪,个人作为单位的负责者承担责任;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个人犯罪,由本人直接承担责任。
11、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2、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3、 司法实践中,情节特别恶劣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造成了特别严重后果的。
14、主要是指:(1)致多人死亡;(2)致多人重伤;(3)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4)造成了特别恶劣的政治影响。
15、 2、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特别恶劣的,如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多次意见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以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已发生过事故仍不重视劳动安全设施,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等。
16、 3、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犯罪行为人的表现特别恶劣的。
17、如重大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不是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而是只顾个人逃跑或者抢救个人财物,致使危害结果蔓延扩大的;事故发生后,为逃避罪责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企图嫁祸于人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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