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韩庄老板(家子说法:长春警方通报韩某某)
8月科学教育网小李来为大家讲解下。长春韩庄老板,家子说法:长春警方通报韩某某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高调炫父、炫富?”近日,有人自称是吉林省某厅级领导韩某某的儿子,在网上高调炫耀父亲,还炫耀各种财富,引起网民关注。事发以后,韩某某的儿子报警。警方调查以后,发布通报称,这人的真实身份是朱某某,与韩某某无血缘或亲属关系, 也不认识韩某某,网上发布内容均系其捏造。朱某某的行为已涉嫌违法,公安机关将深入调查并依法做出处理。
【@家子说法 】
这可真是损人不利己了,完全搞不清楚这种人是什么心态,为了坑别人一把,连爹都能乱认?
有人看了警方的通报,提出质疑,说诽谤罪不是自诉案件吗?为什么警方会介入调查?
这是对法律的误解。
首先,这个案子目前只是按照违法进行处理的,还没有按照刑事案件处理。而且朱某某的行为可能同时涉嫌诽谤和寻衅滋事。
对于诽谤大家应该可以理解,这里就不赘述了。朱某某明明与韩某某完全没有任何关系,也不认识韩某某,却冒充韩某某的儿子进行炫富和炫父,显然是一种诽谤行为。
所谓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
寻衅滋事破坏的主要是公共秩序,其主观动机主要是为了发泄情绪或者寻求刺激,行为表现为借故生非或者无事生非。
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如果扰乱了公共秩序,是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的。
两高颁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就明确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所以,朱某某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将来是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就算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也可以认定为治安违法中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而无论是寻衅滋事,还是诽谤,在没有构成犯罪时,都属于普通的治安违法行为,属于公安机关的处理范围。
其次,在构成犯罪时,寻衅滋事是典型的公诉案件。而诽谤罪虽然属于自诉案件,但并非绝对。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诽谤罪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就不再属于自诉案件,而是公诉案件了。
这里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包括:“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等7种情形。
此前,杭州28岁女子吴某到快递点取东西,被超市老板郎某某看到,觉得吴某美貌,就偷偷拍下视频,与朋友何某伪造聊天记录,捏造“少妇与快递小哥偷情”的信息发布到微信群里,引发关注。吴某受到极大伤害。最终,郎某某与何某就被认为诽谤行为“引发公共秩序混乱”,被按照公诉案件追究了刑事责任。
而无论是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在同一行为涉嫌两种违法或者两种犯罪时,一般是按照处罚较重的进行处罚。而寻衅滋事的处罚要重于诽谤,所以如果真的最终认定朱某某涉嫌两种行为,那估计是要按照寻衅滋事进行处罚了。即便认为他的行为仅仅属于诽谤,在治安违法阶段,警方也有义务进行处理。达到犯罪程度时,也可能是公诉案件。
至于这个案件最终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还是仅仅属于治安违法,还需要警方的进一步处理。但无论哪种,朱某某的行为都不可能不受到处罚。
这个事件也再次提醒大家,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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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子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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