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法吴天(吴法天事件)
8月科学教育网小李来为大家讲解下。吴法吴天,吴法天事件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第1位网友观点:
关于对劳荣枝案件的一点看法
近日来,社会公众对吴法天律师的辩护角色及劳荣枝案件的处理各抒己见众说纷纭,都希望法院的最终裁判结果能符合自己的期待和判断。下面,笔者就公众、律师及司法在刑事案件处理中的角色谈谈自己的看法。
司法公正需要公众参与和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是腐败的权力,司法权也不例外。我国是具有千年封建政治传统的国家,包括司法权在内的权力封闭运行体制具有历史的传统,正是由于缺乏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滥用权利谋取私利在封建社会屡见不鲜。而在现今社会中,由于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一些徇私枉法放纵罪犯的事件得到惩罚,如沈阳刘涌事件,云南孙小果事件,一些冤假错案也得到应有的纠正,如聂树斌案、陈满案等。可以说,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是确保司法公正的有效方式。司法机关应当勇于接受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社会公众也要善于参与和监督。
社会公众应当理性看待律师履行职责。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控、辩、审三方分别担任不同的角色,履行不同的职责,检察机关主要承担指控的职责,辩护律师主要承担辩护的职责,法院则居于中立地位承担审判职责。三者各自依法履行职责才能确保判决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法律既然这么规定,必然反映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即国家和大多数的社会公众都期待律师能站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立场,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而不是与检察机关共同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控罪犯有具有专门法律知识的职业检察官,根本不需要律师为检察官指控犯罪提供帮助,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却是没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个体,由律师提供帮助,才能使双方达到法律意义上的平衡,如果律师都与检察官一起指控犯罪,这种平衡必将打破,往往会导致一方缺少有力辩护处于不利地位,从而产生冤案。由于检察官承担的是指控的职责,其提供的证据和意见往往是单方的指控证据和意见,而由辩护律师站在相反的地位提供证据和意见,有利在法官相互比较发现案件真实,有利于法官公正裁判。实事上,法官是独立的一方,无论律师发现什么样的意见,都影响不了法官独立进行判断。回到劳荣枝案,我们评价吴法天律师应当理性进行判断,如果吴法天律师伪造证据或帮助劳荣枝伪造证据,我们应当进行揭露和批判,但如果吴法天律师没有伪造证据或帮助劳荣枝伪造证据,而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劳荣枝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劳荣枝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属于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我们应当鼓励和支持。毕竟,在当今敢于说真话与检察机关抗辩的律师难能可贵。如果没有吴法天律师的辩护,而由其他律师担任辩护人或由法院依法为劳荣枝指定辩护律师,依法同样也要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劳荣枝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其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我们期望吴法天像检察官一样发表意见,显然不是法律规定的本意。
程序正当是公正司法前提和保障。作为社会公众,我们都没有认真查阅过案件材料,也无从知晓证据材料,因此,缺乏对罪与非罪进行评价的客观依据,无法进行预先的判断,不必为法院最后判决增添压力。但对侦查、诉讼程序进行监督却相对简单便利,而且,如果程序问题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应该监督法院依法处理。比如说,吴法天律师提出的合议庭组成违法问题、管辖权问题、剥夺回避申请权问题、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等,既然法律对此类程序性问题作出了规定,就应当严格执行,除非修改法律规定予以废止。当然,即便劳荣枝案因违反法定程序而被发回重审或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也不必然导致劳荣枝无罪或减轻处罚,毕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司法的尺度还是基本统一的,无论由谁来审判,可能都是一样的结果。但是,如果法院连程序性问题都无法面对,不予回应,只能说明劳荣枝案缺乏足够的证据,法院缺乏足够的勇气。程序处理先行是基本原则 ,现时社会公众更应关注这些程序性问题的处理。
公开接受监督是公正司法的保证。作为刑事案件,社会公众更应该关注的是司法是否公开接受监督,比如,是否公开举证质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只要全面公开举证质证,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相信合议庭会作出公证的判决。与其关注辩护律师,不如关注司法程序,关注司法机关是否依法公正办理案件。在许多社会公众关注的案件中,司法机关往往缺乏公开审判接受监督的勇气。令人感到欣慰的是,江西高院让社会公众看到了愿意公开接受监督的勇气。江西高院不仅公开进行审判,还通过直播方式向社会公众全程公开庭审过程,其接受监督的勇气可嘉。当然,社会公众也期待江西高院能正面回应吴法天律师提出的程序性问题,做到判决有据依法服人。
第2位网友观点:
#劳荣枝二审更换辩护律师# 这个案子,关于劳荣枝的辩护律师问题,是有很大周折的,也曾引发极大的质疑。
最初本案劳荣枝家属曾聘任吴丹红也就是网络大v吴法天来辩护,但被有关部门制止,只安排法律援助律师辩护,理由是劳荣枝不同意,当时就有人怀疑,这背后有猫腻。
因为可以分析出劳荣枝是否愿意,假设劳荣枝对自己罪孽深重表示忏悔,真心认罪伏法,洗刷罪恶,那么谁辩护,都是走一个程序。而劳荣枝不同意亲人聘请的律师可以理解。
但是如果劳荣枝不服判决。坚决上诉,那就意味着有关部门背后有猫腻,找法援律师就是自以为是,自欺欺人了。
从这个事件结果看,第一,劳荣枝不服一审判决。第二,劳荣枝并不完全认罪,第三,劳荣枝上诉,第四,二审劳荣枝聘请了最早被拒的吴丹红律师,第五,这个行为也坐实了此前的法援律师问题。
这个案子。劳荣枝是一定会判死刑的,判死刑,这是实质正义,怎么判死刑,这是程序正义。那么让劳荣枝聘请律师,而不是直接安排法援律师这就是基本的程序正义。
其实,一审的庭审结果早在预料之中,就是劳荣枝否认所有杀人指控,多处翻供,只承认参与绑架抢劫。因为同案法子英尽管已经被枪毙,但是判决书还在,那个判决书也是这个案件的证据。
这个案子,到现在有点遗憾。如果这个案件一审就是吴丹红辩护,那么必然没有这么多的麻烦事,有关部门聪明一时呀。
其实,仅仅参与绑架和抢劫就可以判死刑,而劳荣枝认为没有直接杀人,这也是法盲逻辑,参与杀人,不同分工,也是同罪。头条热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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