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8月科学教育网小李来为大家讲解下。基本住房保障法出台了吗,基本住房保障法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第1位网友观点:...

8月科学教育网小李来为大家讲解下。基本住房保障法出台了吗,基本住房保障法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第1位网友观点:

  【#广州复建安置区村民租房不宜散租#】日前,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城市更新项目配置政策性住房和中小户型租赁住房的意见》的通知。意见指出,复建安置区村民自住住房、租赁住房不宜由业主自行出租(散租),主要原因是散租行为履行房屋安全、维修维护和治安消防等义务不够健全且缺乏住房租赁配套服务,按照《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规定办理租赁备案、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个人所得税法》等税法规定接章纳税租赁手续较多,不能享受住房租赁相关政策支持、税费优惠,普遍存在着经营管理上的较多问题,易出现脏、乱、差、违法犯罪等不良现象并造成住房租赁纠纷多发。此外,复建安置区小户型住房配比不低于25%。(新快报记者王彤)广州:复建安置区村民租房不宜散租_本地_新快网_新中产的移动资讯友伴

第2位网友观点:

  “这是我们的血汗钱,请尽快退还房款!”上海金山,发生一起糟心事。16年5月的时候,孟阿姨跟老伴相中一套养老房,看着养老房的建设蓝图,两人咬咬牙决定租赁。就这样,孟阿姨他们跟出租方和物业方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5年,每月租金只有500元,但押金却需要支付29.7万元。

  交了押金,出租方和物业方在7个月后也交了房,但养老中心的建设不符合预期,他们一天都没有住过。眼看着期限要届满,孟阿姨在2021年9月提出了退房。出租方和物业方也没有强留,与孟阿姨签订了终止协议。

  协议约定,出租方和物业方收取押金10%的设备折旧费,向孟阿姨他们返还26万多元,截止日期为2022年3月30日。

  之后,孟阿姨他们就巴巴地等着这26万多元到账。但希望越大,失望越大,到期后款项并没有到账。

  质问对方后,对方一直在拖,已经拖到了现在。当记者询问时,对方称公司遇到困难,大概7月底或8月支付。但孟阿姨已经不再相信他们了。(来源:新民帮侬忙)

  有的网友觉得这是明显的骗局,但我们并没有看到出租方和物业方违规的证据,相信孟阿姨他们也曾求助于警方。

  在没有证据证明出租方和物业方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下,孟阿姨他们只能寻求民事途径解决。

  从民事角度看,本案的法律关系非常简单,双方就租赁合同终止事宜达成了协议,建立了新的合同关系。出租方和物业方作为共同的甲方,便应该按照终止协议的约定履行。

  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很明显,出租方和物业方已经违约,孟阿姨他们完全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们进行支付。毕竟涉事公司的工作人员称公司遇到困难,及早提起诉讼,早日确定债权,即使涉事公司破产,孟阿姨他们也能便利地主张权利。

  可能有网友觉得,打官司不得支付律师费吗?这肯定是需要支付的,但如果孟阿姨他们年满60周岁以上,他们可以去申请法律援助。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所以,根据前述规定,我建议孟阿姨他们赶紧找时间到当地的司法局进行咨询,询问工作人员,像他们这样的情形是否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其实,像这种养老房项目,国家应该考虑就孟阿姨他们交给出租方和物业方的押金进行资金监管,保证他们退房时能够拿回属于自己的押金,免得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当然,也可以引入银行等第三方机构,由他们对押金进行监管。毕竟押金起到担保的作用,不一定非得由出租方和物业方掌握,只要保证一方违约时,另一方能够按照合同得到救济即可。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欢迎评论,感谢关注@蜗牛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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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头条##养老房协议退租后26万押金不还##上海#

第3位网友观点:

  “这是我们全部的积蓄!”上海,孟阿姨和丈夫在某养生社区内租赁了一套养老房,一个月500元,租期5年,到期后再续约。租金虽然便宜但是需要支付押金近30万元。因为租了房子后他们一天也没住过,同时觉得养老中心建设不符合预期,于是在第一个5年快到期前按照合同约定提出退房。

  可令孟阿姨老两口没有想到的是,养老中心虽然和他们签订了合同终止协议书,扣除了10%设备折旧费,承诺将剩余的26万多元退还给他们,可是却一再拖延,至今已经数月仍没有退给他们一分钱。

  孟阿姨无奈求助记者,电话中连声抽泣,而记者联系到养老中心工作人员,养老中心工作人员坦言,公司出现了实际困难,才没有及时退款。

  一个月500元,5年就是租金近3万元,最后解除合同又扣了3、4万元,孟阿姨没有住反而亏了6、7万,亏就亏吧,最后连保证金都要不回来,心情可想而知。

  从法律上来讲,养老中心既然已经与孟阿姨签订合同终止协议书,就应当按照合同终止协议书的约定将剩余的26万多元押金,如期退还给孟阿姨,没有按期、足额退还,其实已经构成违约。

  虽然双方并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但是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孟阿姨亦可以要求养老中心承担利息损失。而利息损失可以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人民币的贷款基准利率来参考计算。

  有人说话虽然如此说,可是养老中心就是没有钱,怎么办?

  养老中心不给钱,孟阿姨其实可以拿着交款凭证、租赁合同、合同终止协议书的证据直接起诉养老中心,基本上一告一个准。而如果担心拿到胜诉判决后,养老中心还不履行,可以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做个保全,查封养老中心的银行账户以及相应的资产。然后在拿到胜诉判决书生效后直接申请强制性即可。

  有人问孟阿姨拿到判决书最终却没发现养老中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又该怎么办?

  遇到这种情况,孟阿姨还可以看养老中心的股东是否已经履行出资义务,如果未履行的还可以向未足额出资的股东索赔。而如果发现公司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所有股东也都已经履行出资义务,孟阿姨就应该考虑是否遇到了“诈骗”!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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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养老房协议退租后26万押金不还#头条热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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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位网友观点:

  最近很多停贷的人。但是说一个冷知识,中国房贷是无限责任制,美国房贷是有限责任制。美国的房贷还不上,没收抵押物(收房)就到头了。但是中国是无限责任制,如果你停贷违约,那么会没收并法拍抵押物,但烂尾楼肯定不值钱,那么会追责你名下的其他资产,比如其他房子车子拿来法拍。

  换言之,中国的房贷无限责任制,确保了银行的利益,风险由购房者承担。楼盘烂尾了,但是你贷款的200万还是得还,如果烂尾楼不值200万,就会把你名下其他房子车子法拍直到凑够200万+违约金。

  而美国的有限责任制,比如08的次贷危机。承担风险的是银行。比如一套房作为抵押物给银行贷款200万,但是烂尾了,或者价格暴跌只值50万。那么业主可以选择止损,让银行收房并支付违约金。中间亏的150万变成银行承担了。这也是次贷危机中雷曼兄弟把垃圾房贷包装成aaa理财卖给金融机构,大家一起玩完。

  但断供业主最终会老老实实供着烂尾楼,顶多是银行给一些利率优惠。因为断供后果非常高,高过房贷本身。比如其他资产被冻结,被加入失信人名单,影响小孩读书教育等等。

第5位网友观点:

  购房者、开发商、银行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强行停贷可行吗?

  首先概括来说,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购房者和提供贷款的银行之间形成借贷合同关系。与此同时,银行为了保障贷款安全,要求购房者(借款人)以房产作抵押,从而形成了从属于借贷合同的抵押合同关系。

  通常出现烂尾的情况,有方方面面,最普遍的就是开发商资金链断裂,导致工程停工。不过即便是烂尾,银行的贷款还是要偿还的,因为银行房贷给购房者放的是钱不是房子,购房者不还贷就是违约,银行可以起诉购房者。

  若是开发商因为资不抵债而破产,购房者则不可将房子退给开发商。因为退房以后,购房者拿不到购房款,只能拿到收据或欠条。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的关系,将由买卖关系变为债权债务关系。假如开发商最后因资不抵债,不得不宣布破产,其资产会被法院拍卖,而根据破产法偿债先后的规定,消费者比一般债主更容易得到开发商的补偿。

  停贷会有哪些后果,一、首付款没了;二、契税、维修基金、城市配套费用没了;三、个人信用遭遇重创,基本没有可能再贷款了;四、房子会被低价拍卖,拍卖款不够偿还银行的,银行将继续追债,并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第6位网友观点:

  “被执行人”没房没车没存款咋办?法院还有大招!可以扣划这些!

  1、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可被执行

  被执行人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复》(﹝2013﹞执他字第14号)

  只要是单位的正式职工,都有公积金,包括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2、被执行人为离、退休职工的,可以执行社保机构发放给被执行人的养老金

  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

  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时,应当注意向社会保障机构做好解释工作,讲清法律规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绝协助的,可以依法制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

  3、行政单位作为被执行人时,可执行其财政资金

  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行政性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只能用该行政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

  为了保证行政单位正常的履行职能,不得对行政单位的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执行措施。

  行政单位的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均属国家财政性资金,其用途国家有严格规定,不能用来承担连带经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能否强制执行金昌市东区管委会有关财产的请示的复函》(〔2001〕执他字第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8号)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其中,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移交、撤销、脱钩的企业的案件时,认定开办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得对开办单位的国库款、军费、财政经费账户、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保全和执行措施。”

  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开办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生效判决时,只能用开办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如果开办单位没有财政资金以外自有资金的,应当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4、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可冻结、扣划企业党组织的党费?

  企业党组织的党费是企业每个党员按月工资比例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组织活动的经费。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单立账户,专款专用,不属于企业的责任财产。

  在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或划拨该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不得用党费偿还该企业的债务。

  执行中,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企业的资金存入党费账户,并申请人民法院对该项资金予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项资金先行冻结;被执行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项资金属于党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法〔2005〕209号)

  党员交纳的党费,除要上缴中组部党费总额的5%之外,在各级党委按不同比例留存。党费使用主要用于培训党员、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等,不能用企业党组织的党费来清偿企业所欠债务。

  5、对被执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内的资金能否执行?

  被执行人名下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执行法院应当查明账户资金的性质,严格区分账户内被执行人自有资金与客户交易资金,并只能对被执行人自有资金予以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内资金能否采取执行措施的答复》(〔2012〕执他字第7号)

  上述答复给我们的实践启示就是,在执行证券交易结算机构、期货交易结算机构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时,切记要核实清楚相关账户以及账户内资金的性质,避免错误扣划投资者的资金。

第7位网友观点:

  3、北京拆迁律师:自建房一律不补偿,不是的!自建的无证房屋无疑是最让被征收人闹心的,之前也反复论述过这个问题。简言之,在一些地方确实存在“一刀切”的倾向——凡是没证的自建房屋,不管你是多少年前建造的“历史遗留”,也不管这是不是你唯一居住生活的房屋,一拆了之没有分文补偿。最多就是找一公共租赁住房让你有地方住,但这完全属于“住房保障”范畴,与拆迁补偿没有一分钱关系。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您解读遇到违法征地拆迁,法律途径维权流程?在这种案件中,老百姓提出的关于房屋建造于《城乡规划法》甚至《城市规划法》施行前不应被认定为违反城乡规划的违建进而不予补偿的主张,有时完全不会被拆迁方理睬。《城市规划法》施行于1990年,再往前还有1984年出台的《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各省市的地方性规定,总能把被拆迁房屋括进去。不过值得欣慰的是,仍有很多地方会站在被征收人的立场上考虑问题,综合协调适用地方性规定,“分档划线”,根据无证房屋的建造年代,由远及近,补偿依次递减,但仍能保障一定比例的补偿。也有一些地方依法准确作出认定、处理,对认定为因历史遗留原因形成的合法建筑,依法给予全面的补偿,这或许是更符合590号令规定精神的做法。史律师提醒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行专业维权。

第8位网友观点:

  房票安置是否合法?被征收人想要踏踏实实住新房,可得三思而后行

  郑州市的“红码”风波未平,房票安置又成了热点新闻。这种安置方式到底有没有合法依据,能否保障被征收人的拆迁利益?咱们从法律角度看看房票安置的利弊。

  首先,房票安置没有明确的上位法依据。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只规定了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并没有房票安置这一形式。

  房票安置政策往往是地方政府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在缺乏上位法作为基础保障的情况下,一旦发生补偿安置纠纷,法律适用问题就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能否真正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就得打个问号。

  其次,房票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有价证券。

  就类似于国债、股票、基金,很可能会衍生出一定的金融属性。

  如果相关的管理制度不完善,房票的实际价值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那么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利益还能有稳妥的保障吗?

  当然,也不是说房票安置就一定不好,如果在一定程度上能提高补偿,尽快把房子拿到手,也不失为一件好事。

  被征收人根据自家的实际情况理性选择补偿安置方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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