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版权申请(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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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于1992年12月17日,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中国大陆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2、自成立至今的十几年间,协会一直以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为己任,致力于推动中国音乐创作和使用事业,积极促进中国音乐产业的繁荣。
3、协会实行会员制,凡具有中国国籍的音乐著作权人,包括作曲者、作词者、音乐改编者、音乐作者的继承人以及获得音乐著作权的出版者和录制者,均可成为协会会员。
4、截至目前,协会已有会员4000余名,授权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已逾1400万首。
5、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英文:Music Copyright Society of China)成立于1992年12月17日,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
6、总部设在北京,下设会员部、作品资料部、许可证部、法律部、分配与技术部、财务与总务部,共6个职能部门,效力工作人员已逾50人,他们拥有法律、音乐、市场营销、IT等多种不同专业背景,从而支撑起协会专业化、多层面、高水准、高效率、系统化的服务机制。
7、业务范围1.为集体管理的目的进行音乐作品的登记和有关信息的收集;2.就本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的使用与使用者签订合同;3.就本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的使用向使用者发放许可证;4.就本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的使用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5.向音乐著作权人分配报酬;6.为集体管理的目的与音乐作品的使用者协商使用费的标准; 7.对侵犯本协会管理的音乐著作权的行为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处罚或提起法律诉讼及仲裁等;8.促进中国大陆地区音乐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受到保护以及外国(地区)音乐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受到保护,并为此目的与外国(地区)同类机构签订相互代理协议; 9.发展与音乐作品使用者合作关系,促进音乐著作权保护水平的不断提高,并积极向国家立法机关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10.增进音乐著作权人对著作权保护的了解,为音乐著作权人提供有关的咨询和法律服务; 11.促进音乐创作条件的改善并为此目的开展与音乐著作权人有关的奖励和福利项目;12.开展其他与协会宗旨一致的活动。
8、上述活动,均以协会的名义进行。
9、协会对音乐著作权的管理,适用于下列情况:1.使用音乐作品进行公开表演;2.使用音乐作品进行公开广播;3.使用音乐作品制作、复制、发行录音录像制品;4.使用音乐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5.以摄制电影或者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音乐作品固定在载体上;6.以信息网络传播的方式向公众提供音乐作品;7.其他适合集体管理的对音乐作品的使用。
10、第十条 协会可视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
11、会员第十一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
12、凡中国音乐著作权人,包括作曲者、作词者、音乐出版者和其他权利人,通过与协会签订《音乐著作权合同》,都可以成为协会会员。
13、第十二条 凡中国音乐著作权人,有一首音乐作品公开发表,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可以成为协会会员。
14、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1.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3.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4.参加协会的著作权使用费的分配;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6.参加协会举办的奖励活动和享受协会提供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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