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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岁研究生在自习室猝死,导师和学校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11月23日,34岁的研三学生谢鹏倒在了学校自习室里再也没有起来。死亡证明书上写着“心源性猝死”。

谢鹏猝死后,家属认为,延期毕业导致谢鹏情绪长期不佳,且日常过度劳累,才导致身体状态骤然变差。导师分配过多任务导致谢鹏猝死。此外,家属还认为,谢鹏病发后校方抢救不及时。家属准备起诉校方和导师。

研究生凌晨猝死,导师和学校用承担责任吗?

我认为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小谢的死因是“心源性猝死”。据媒体报道,小谢早在今年5月份就感觉身体不适,曾在医院检查出“冠心病心律失常”。之后,他向导师请假未获批准。导师在明知他心脏出现疾病需要及时治疗和休息的情况下,不仅不同意其请假,还将自己课题中的多项工作交由他承担,就连打扫老师办公室、早上烧水、给老师送烟、去老师住所拿衣物等杂活都派给他干,导致小谢连自己的毕业论文都没有时间写,更谈不上去医院看病和充足的睡眠了。所以,我认为导师上述的种种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与小谢最后的“心源性猝死”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部分侵权责任。

其次,关于学校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99及1200条的规定,学校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在学校内的人身损害承担过错。但小谢死亡时已经34岁,早已成年,故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于小谢的人身损害并不承担责任。但小谢病发是在学校的自习室内,学校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学校对自习室缺乏有效管理,或学校缺乏必要的救生抢救设备而导致小谢发病后救助不及时,学校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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