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车祸事故(黄律师普法:广州5死13伤交通事故目击者发声)
8月科学教育网小李来为大家讲解下。广州车祸事故,黄律师普法:广州5死13伤交通事故目击者发声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广州一宝马车冲撞人群致五死十三伤!
事件经过:1月11日17时25分,广州天河路体育东路口发生一起小车碰撞行人的交通事故,目前造成5死13伤。接报警后,广州交警迅速派员赶赴现场处置,并协助医务人员救治伤者。目前,涉事司机温某(男,22岁,广东揭阳人)已被警方控制,事故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来源:广州公安)
法律分析:
该男子已经犯下滔天大罪,不出意外的话,按照法律程序,一般会被判处死刑。
该男子22周岁,年龄已经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有朋友问,该男子有没有免罪的可能性呢?
当然,如果该男子患有精神类疾病,经法医鉴定,撞人时精神病发作,完全不受控制,如果是这种情况,就会被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当然,一般来讲,我认为这种可能性机会为零。
该男子涉嫌哪些罪名呢?
罪名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该男子驾驶车辆,随意冲撞路人,造成五死十三伤,属于手段极其残忍,性质十分恶劣,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基本会被判处死刑。
罪名二、故意杀人罪,男子冲撞碾压路人,其行为足以看出是以杀人为目的或者放任杀人的后果发生,并且确实造成了人员死亡,因此,男子构成故意杀人罪,致多人死亡,依法应判处死刑。
罪名三、妨害公务罪,交警现场执法时,男子抗拒交警,并开车冲撞交警,其行为也构成了妨害公务罪,该罪相对于前两种罪刑要轻很多,妨害公务罪,最高量刑7年。
本案应定哪种罪名呢?
我认为,应该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男子虽然构成多起罪名,但男子的行为就是开车冲撞路人、交警等,其行为还是一个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我认为男子被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可能性最大,只要男子精神状态正常,量刑基本会被判死刑。
遇事不要冲动,抗压能力一定要强大,不论该男子经历了什么,也不应该随意草菅人命,路人何其无辜!
本文广州车祸事故,黄律师普法:广州5死13伤交通事故目击者发声到此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