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设立权利质权(权利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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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
2、权利质押主要以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
3、 《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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